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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仅约束购物是一大误读
2013年12月11日 来源:www.mengpakezhan.com 编辑:mengpakezhan.com 已被浏览:

 

  一部法律的出台,总会引起关注。

  对于被诟病已久的旅游市场来说,一部规范旅游市场各方法律的出台,更是吸引消费者。

  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被普遍解读为终结了“旅游购物”乱象。

  然而,这部法律,其影响远非禁止“旅游购物”一点。或许,我们更应回到法律本身,看看这部法律对旅游法治带来的影响。

不仅仅规范经营者行为

  今年国庆假期,恰逢旅游法开始实施。消费者因新法享受了一次没有强制购物的旅行,但同时也因新法遭遇了一些尴尬。

  在北京一家央企从事法务工作的郭林,选择与家人一起前往捷克度过国庆假期。如同前期的宣传一样,一路行程,他们没有被导游带往商店购物。但是,导游对于“拒绝购物”规定的执行几近让人抓狂。

  旅途中,难免遇到“人有三急”的情况。然而,捷克的公共厕所大多是收费的。这就出现了一种怪相,游客想进厕所方便,导游以收费为由坚决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让游客掏钱进公共厕所。

  “旅游法的确规定了导游不得介绍购物等细节,而导游在执行这些规定时则不应太过死板。”郭林说,公众目前关注的大多是与自己切身权益相关的一些细节问题,如团费、购物等等,但作为一部法律,旅游法更深远的意义不应该被这些细枝末节所遮盖。

  那么,作为一部新法,旅游法背后有哪些意义?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川认为,除了衣食住行以外,旅游已经进入平常百姓家的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出游经历。从这个意义上讲,旅游法不是部门法,也不是小众的偏门法。

  “我们看到,旅游法正是在市场有巨大需求的情况下颁布的,这是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相配套的一部法律。旅游法不仅涉及到旅游者、经营者,还涉及到政府对旅游促进、旅游监管的责任。这部法律不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规范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对公民义务、企业义务和政府义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李川说。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安心则认为,旅游本身具备的“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也是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概括讲,这部法律组合性比较强,跟旅游产业特点有关,它是旅游产业的法律,同时也兼顾到所有行业、产业的法律;它既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又有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还对政府作为作出了大篇幅的规定,包括对旅游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规定。

  “关于旅游法,我们曾受全国律协指定,参与过这方面的座谈会以及草案讨论。虽然存在一些比较大的争议,但旅游法在立法宗旨等问题上的把握还是比较全面的,它既是保障法,又是规范法,也是促进法。”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武坚说。

游客不文明行为也违法

  在已经过去的“十一黄金周”,游客的种种不文明行为引起一片质疑之声。

  10月7日9时30分,吃完早餐稍事休息后,王莉开始了她的第二轮巡山清洁工作——捡垃圾。

  这是国庆7天长假的最后一天,发生在甘肃省兰州市的五泉山公园的一幕。

  王莉说,这些天过节人多,垃圾也多。“平时我们一天捡两三趟,现在每天要捡十几趟”。

  王莉每天的工作,是沿着山路把垃圾箱之外的各种杂物捡走。

  交谈间隙,王莉手中的活一点都不耽误。她可以毫不费力地找到藏在草坪里的各种垃圾,然后麻利地用半米长的竹夹夹到随手提的垃圾袋内——烟盒、冷饮包装袋、用过的卫生纸、水果核……应有尽有。

  人工湖边,一个中年男人提着一袋瓜子正悠然自得地嗑着,瓜子皮随口而出。离他不远,王莉和她的同事们正做着公园的清洁工作。

  为什么不去制止?王莉说:“说也没用,他们不听,还跟你吵架。”

  在国庆长假期间,类似的不文明陋习比比皆是。我们不妨从媒体拍摄的几幅照片中再来看看:

  10月1日,在河南省焦作市影视城,一名游客躺在景观雕塑上拍照留影;

  江苏南京,几名小朋友在家长的托举下,攀爬已有600多年历史的南京明城墙;

  江苏苏州,一名游客在苏州市玄妙观入口处攀爬上银杏树采摘银杏。

  类似的不文明行为还有很多,如四川绵阳罗浮山温泉里有小孩小便致停泡清理;成渝环线高速路上,不少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而随意踩踏草坪、乱丢垃圾的现象更加普遍。

  游客不知道的是,这些不文明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已实施的旅游法。

  “旅游法不仅是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大法,也是规范、约束消费者旅游行为的大法,既明确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方面,旅游者的权利意识觉醒了,却忽视了自身的义务;另一方面,受一些不诚信经营者的影响,一些游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能为所欲为,就可以给不文明行为埋单。”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不道德的行为,一种是违法行为。“毁坏景点设施,可能涉及侵权;扰乱旅游秩序,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破坏景点中的文物,则可能触犯刑法。”刘俊海说。

  “首先需要做的是加强对游客义务的宣传。现在,游客都有维权意识,却忽视了自身的义务。所以,应在普法过程中,加强对游客责任、义务知识的普及;旅行社在接团时,也可以将游客的责任、义务印发成小册子,在旅游行程开始前进行告知,让游客知道,不文明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有可能触犯法律。”刘俊海说,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惩处;景区管理者也应加强维权意识,因为对于游客而言,他们并没有对景区设施的所有权,涂鸦、乱刻乱画等行为可能侵犯了所有者的权益,景区管理者可以依法要求毁坏景点的游客进行赔偿。

诸多疑难尚待逐步解决

  旅游法实施后,游客是否可以更好地维权?旅游引发的诉讼是否会增多?人们拭目以待。

  李川认为,旅游是后起行业,本身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合同不规范问题,这与其产业运行模式和有关业态有关。按照传统合同及标的来讲,旅游合同具有相对标的小、时间性强、事务琐碎等特点,还涉及到电子邮件、QQ、传真等签约形式,发生纠纷后这些证据怎么固定,怎么具有证据效力?在如此操作模式下,权利义务怎么可以做到相对固定?这些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晓洋说,旅游法实施后,涉及旅游的诉讼量不会增加太多,因为保险会发挥应有的作用。3年前国家旅游局就推广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从推广情况来看,效果不错。这个险种的出现对旅游者来讲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对旅行社来讲更是重大利好,出现问题后,直接化解了很多矛盾。这样看来,诉讼未必会出现“井喷”现象。

  而在武坚看来,旅游法出台之前,其他相关法律对旅游方面其实也有保障。只不过旅游法出台之后,律师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有了依据。从旅游经营者角度来讲,这方面的法律需求可能更多一些,包括最近几个月以来,各个旅行社都在密集地学习旅游法。

  “这几年我做旅游方面的诉讼比较多。我觉得,这部法律出台之后,诉讼不一定会增加。”北京市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思说,旅游法出台后,很多旅行社进行了培训,他们也在想方设法规避风险。

  李川说,由于案件争议金额本身小,欧洲游一般两万元左右,国内游一般几千元,如果要诉讼,就有诉讼成本问题,消费者如果主张太高,法院也不会支持。很多案件都以调解解决,少部分会走到诉讼程序,所以说旅游案件不会特别多。

  尽管旅游法实施后不会出现诉讼“井喷”情况,但在这些业内人士看来,这部法律实施后,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张思认为,旅游法出台后,针对旅游者解约方面没有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旅游者在旅游开始之前要解除合同,或者想把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出去,目前没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我觉得这是个欠缺”。

  “这部法律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怎么把市场搞好,又不要管死,值得研究。”李川说,旅游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一定要用市场化手段来管理,靠行政手段是最不灵的。在这部法律的某些条款中,行政色彩比较明显,这是立法的一个缺陷。

  张思认为,旅游法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规定,即旅行社为旅行者提供服务时,要求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旅游法对导游的义务规定较多,也不乏对其权益的保障,如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该与导游签劳动合同,给导游发工资。但张思认为,这一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因为从实际来看,现在很多是负团费,导游要“背人头”,还有拿外地导游证的导游在北京执业,尤其在旺季时候,旅行社经常找外面的导游带团,“我觉得旅游法的规定不太符合目前的现状。”张思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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