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法院一审审结首例 确认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效力案件
本报讯 近日,桑植县首例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决议效力案件得到判决,被告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产权重组方案》和《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被宣判无效。
该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来的某饮食服务公司改制而来,改制前欠下贷款212.26万元,改制后银行将此笔债权转让给了某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将该笔债务打包为41万元,剩余的债务免除。但该宾馆有限公司的9名股东出资41万元自行认购212.26万元债务并以此转为公司股权,股东大会作出了《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产权重组方案》和《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的决定。为此,宾馆其他67名股东提出两个决议未经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应当无效,先后于2010年7月和2013年4月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决议没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股东表决记录佐证,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钟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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