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桃源,男,户口所在地:桃花源管理处宿舍
被告: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1.00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撤销酉阳区域内所有关于“桃源”、“桃花源”的命名,停止“桃源”“桃花源”的商品使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出生在常德桃花源,自幼在这块土地上生长,先后在桃花源中学、桃源县第二中学读书,长大成人后又在桃花源工作,我的祖辈和晚辈们都是正宗的桃花源土著,生是桃花源的人,死是桃花源的鬼。
被告罔顾历史事实,于九十年代大兴土木,兴建所谓的“桃花源”,原告闻之,在1996年6月专程自费前往酉阳探明真相,发现那里不过只有一个可容纳上千人的溶洞,无一户人家,崖壁上只有现代作家马识途题写的“桃花源”三个字,周遭别无其它历史遗物。洞前一小沟,仅容乌篷船的孙子。武陵人捕鱼为业,不知酉阳人在何处捕鱼。
近年来,被告以商业运作的手段,未经原告允许,将“桃花源”之名疯狂使用,打出“世上有两个桃花源,一个在酉阳,一个在人们心里”的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广告,试图鱼目混珠,奠定其正宗地位。
原告认为,被告不仅伤害了原告等桃花源人的感情,也侵害了被告所在地桃花源的美名,且听原告陈述——
早在1936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辞海》
另据《常德府志》(嘉靖牌)载:“桃川宫,晋人建。”清乾隆十八年(1753),桃源县令屈宜伸曾主持整修。入目即是高大的牌坊——石牌坊,上书的“天宁碑院”四个大字,是由我国著名作家周而复所题。1995年重建桃川宫时,原告亲眼所见出土过大量的文物。
自陶渊明《桃花源记》以来,历代诗人如孟浩然、李白、韩愈、苏轼等大文豪都曾到过这里并留下墨宝作,这些都是铁证。据记载,唐朝这一时期来过桃花源的诗人名人就多达四五十位。其中有孟浩然、张旭、王昌龄、王维、李白、刘长卿、韩愈、王建、刘禹锡、杜牧、李群玉。
据桃花源文史研究专家虞奇书先生介绍,自尧帝以来,桃花源共有八位皇帝与桃花源有关联,有的神往而题字,有的巡游而留迹。而被告方酉阳的所谓的桃花源,实属旁门左道。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数量众多,地名文化资源丰富。由于历史渊源、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民族和语言等诸多因素影响,不同地域、不同历史时期的地名文化资源都蕴含着大量的文化基因、地理信息。地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地方承载历史印记的社会化石,也是当地人民情感所系,精神信仰的皈依之所,而不是戏言,想怎么叫就怎么叫。试问,桃源可以把黄石湖叫做千岛湖么,可以把乌云界叫做黄石寨么,可以把夷望溪叫桂林么?
显然,不行!
综上所述,为保护和弘扬“桃花源”之名、延续桃花源悠久的历史文脉,带动公众关注桃花源文化、自觉保护地名的热情,唤起了全社会对地名文化的重视,治理地名乱象,弘扬优秀地名文化,请法院尊重事实,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法院
原告:田桃源
时间:2017年9月18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10份;
三、其他材料108份。
田桃源,原名田建中,籍贯桃源,策划师,香港《两岸经贸》记者。八十年代开始文学创作,曾在《人民日报》、《花城》、《解放军文艺》、《现代人报》等报刊发表诗歌、散文三百余篇(首),作品曾入选四川人民出版社《窗外雨潇潇》、湖南文艺出版社《青春诗历》等文集,湖南出版社出版《桃花源导游》,现为湖南陶门里品牌营销公司董事长、桃源县竹山青青旅游开发公司董事长、《桃源诗刊》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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