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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惹的祸?
2014年08月15日 来源:www.mengpakezhan.com 编辑:mengpakezhan.com 已被浏览:
“新华视点”记者  刘金辉 甘泉

  近日,河南新郑市龙湖镇一对夫妇,在睡梦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门掳走,并被带到墓地控制近4个小时。待夫妻俩回家后发现,四层小楼已经连夜被拆成废墟。

  据了解,当地把难拆的这一户委托给村组进行拆迁,结果导致这起野蛮拆迁事件。

  为强拆夫妻半夜被拖至墓地

  记者在现场看到,被拆成废墟的瓦砾下有被压扁的煤气灶、电动自行车、枕头,烟花爆竹碎屑散落一地。“房子里面的物品都是辛辛苦苦攒下的,东西都没来得及救出来。”40岁的张红伟抹着眼泪说。在废墟的中心,他用塑料布搭起了临时帐篷。

  被强拆的小楼原有四层,一层门面房和二层仓库出租给一户商家做烟花爆竹批发生意。8月8日凌晨被拆当天,张红伟住四楼,他的妻子司桂红住三楼。

  张红伟回忆当晚的情景称:“迷迷糊糊中,听到有人上楼,七八个人突然冒出来,有的拿着手电,有的拿着木棍。其中有人嚷了一声:抬走!抬走!我就被架了起来。我当时只穿了内裤。”随后,他的妻子也被架出门口。夫妻两人出门便看到一台挖掘机等在门口,钩机也已经伸到四楼。

  据称,夫妻俩被人塞进车里。大约一刻钟后,他们被拉进小乔村公墓。在被控制近4个小时后,这群人才离开墓地。此时,天已微亮,张红伟与家人取得联系,等他们送来衣服后,才离开墓地。

  新郑市龙湖镇政府11日晚通报信息承认,媒体所报道情况基本属实。但具体是施工单位所为还是村民小组所为,拆除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目前还正在进一步调查。新郑市表示,待事件查明后,将依法、依纪对拆除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查究。

  双方对补偿标准各执一词

  记者采访了解到,张家的四层小楼已是第二次面临拆迁,且两次都是“独一户”。

  第一次是2012年4月12日,107国道升级征迁工作,共涉及148户。当时,最终仅剩张红伟1户不同意拆迁。第二次是今年1月郑州地铁2号线南延工程,张红伟房屋又处于该重点工程征迁范围内,仍为该工程段内仅存的一处民房,不同意拆迁。

  张红伟不同意拆迁,主要原因是未能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

  690元每平方米——这是当地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龙湖镇政府副镇长、新闻发言人吕旭卿说,这一标准是参照郑州市2009年颁发的127号文执行的。记者核查发现,该文件名称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是一个针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拆迁部门对这一标准予以公示。

  5000元左右每平方米——这是张红伟坚持的补偿标准。他依据的是国务院2011年1月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他表示,如果按照市场均价给予补偿,目前龙湖镇的商品房约每平方米5000元。

  按照政府的补偿标准,张红伟发现补偿款甚至无法抵消建房和购地成本。他说:“2008年,购买土地使用权花费18万元,随后建造了四层小楼,建筑花费30余万元,补偿远不够这些成本。”

  吕旭卿说,张红伟提出的补偿标准不够合理。首先,张红伟家虽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从别人手里购地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房屋建筑没有经过规划许可、没有办理房产证。其次,在107国道拓宽改造时统一了补偿标准,百余户都是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单独给张红伟一家增加补偿,那对已经被征迁的拆迁户来说不公平”。

  “实行包干制”完成拆迁

  因为张红伟一户不同意拆迁,郑州地铁2号线南延工程二标段停工20余天。长期做拆迁工作的吕旭卿告诉记者,拆迁涉及利益太多太大。一边是工程工期紧、拆迁任务重,另一边是拆迁户难协调、不配合,上级还要求每天通报进度,拆迁压力很大。

  今年4月前后,工程征迁指挥部决定,将张红伟房屋征迁工作交由其房屋所在地小乔村组负责,“实行包干制”完成拆迁工作。龙湖镇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的考虑主要是让村组去做拆迁户的工作,但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拆迁方式。

  针对目前一些政府为规避行政违法的责任,将拆迁工作委托给一些组织或企业这类现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史璞指出:“在为公共利益的拆迁过程中,政府是拆迁主体,不能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拆迁,村组不属于一级政府,委托他们是不合法的。”

  记者梳理近年来媒体曝光类似拆迁事件,发现背后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纵容。面临“工期久拖、成本日高”的压力,地方政府部门有苦难言,一些地方将拆迁任务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给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执行人员。“委托社会力量动手,自己背后撑腰”,这种征迁方式成为滋生各种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重要原因。

  专家认为,遇到所谓的“钉子户”,首先应该看他有没有合法权益。如果是违法建筑,那应该通过法院来判决,而不是强拆;政府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决不能“以权代法”,并完全由公务人员实施,决不能让企业或任何第三者介入。

  “有的人会说通过法律途径征迁时间很长、效率低,那是公平跟效率的矛盾。但任何法治国家都应以公平为首要价值取向。”史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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