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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2014年05月12日 来源:www.mengpakezhan.com 编辑:mengpakezhan.com 已被浏览:
编者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4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口计生委印发了《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有何重要意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单独夫妇”如何申请办理再《生育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针对市民关注的问题,对湖南省 “单独两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关注! 

  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巨大成就

  如何看待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贡献?

  答: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医疗卫生条件改善,全国总人口迅速从5.4亿增长到1970年的8.3亿,年均自然增长率高达20.5‰。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矛盾非常尖锐。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作出了在全国的城乡推行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1982年党的十二大进一步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2002年国家正式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40多年来经过全党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1.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从1971年到2013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从23.33‰下降到4.92‰,年净增人口数从2237万下降到668万,总和生育率从5.4下降为1.5到1.6。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们国家提前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着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我们的生育水平和发达国家相当,就是坚持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果。

  2.人口对资源坏境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40多年来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升,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发展状况也大为改善,婴儿死亡率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的47‰下降到2013年的9.5‰,孕产妇死亡率从10万分之120下降到10万分之23,平均预期寿命从61岁提高到75岁,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3.创造了较长一段人口红利期,为经济长期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红利对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超过20%,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源泉。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对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1.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

  2.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和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

  3.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

  计划生育工作不会放松,现阶段不会实施普遍二孩政策

  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

  答: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等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放松。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关键时期。作为全国第七人口大省和第三流出人口大省,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水平偏低一直是我省的基本省情。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总人口还将持续增长,我省的基本省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持续紧张的状况不会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我省将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按照中央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计生家庭和谐发展、计生事业稳定发展。

  现阶段我省会不会实施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答:不会。首先,逐步完善生育政策要依据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在国家指导下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明确表态,没有时间表。其次,我省面临的人口压力仍然很大,根据相关调研论证,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再次,如果现阶段实施普遍两孩政策,从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单独夫妇”3月28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我省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答: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符合条件的夫妇就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为独生子女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妇,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在我省,独生子女是指哪些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城乡差别吗?

  答:我省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均可以申请再生育。

  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其父母没有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可以。“单独两孩”的审批,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可以由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夫妇双方都是外省户籍,能否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不能。该对夫妇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

  “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分别是什么?

  答: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

  发证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办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办理;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办理。

  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按以下实际情况判定: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

  办理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应注意哪些事项?属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交哪些证明?

  答: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再《生育证》可申请延期吗?

  答: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原再《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单独夫妇”生育二孩将停止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

  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尚未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证》?

  答:需要。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该如何接受处理?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要接受处理?

  答:是。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再《生育证》。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追回?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单独两孩”和“单独二胎”区别很大

  为什么把“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简称为“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很多媒体将其简称为“单独二胎”政策,这种表述不准确。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因为该政策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如果“单独夫妇”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该政策了。

  “单独夫妇”是否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是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一,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的免费服务,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每孩次可以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群众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接受服务。

  生育政策调整后,出生人口不会出现大幅增加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否会导致我省出生人口大幅增加和生育堆积现象,大大增加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压力?

  答:由于受历史存量堆积和增量影响,“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初期,我省的总和生育率和出生率会有一定回升。但只要通过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宣传引导、及时预警等配套措施,可以将短时间内总和生育率和出生率波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湖南省全员人口数据显示:目前,全省现有一个存活子女的育龄妇女共675.26万人,其中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大约27.48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83‰。生育政策调整后,如果第一年有30%的再生育,全省人口出生率将提升近1个千分点;第二年有50%的再生育,提升2个千分点左右;第三年有20%的再生育,提升0.7个千分点左右。综上分析,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即使在3年内全部释放这部分人的生育力,既不会大幅提高我省人口出生率,也不会形成严重的生育堆积现象。

  此外,我省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7500万人、2040年前后总人口峰值7700万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据预测,政策调整后,全省每年出生人口不会有大的增加。虽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仅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但是,希望符合生育两孩条件的夫妇,从更有利于孩子今后就学、就业的角度和自身健康出发,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安排生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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