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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可挂牌转让股份
2013年12月16日 来源:www.mengpakezhan.com 编辑:mengpakezhan.com 已被浏览: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国务院今天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监管协作等六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二是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三是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四是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是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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