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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冤假错案 重在转理念抓落实强监督
2013年10月31日 来源:www.mengpakezhan.com 编辑:mengpakezhan.com 已被浏览:

高云峰

  抓学习,转理念,强素质 

  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就必须加强法治理念的学习,转变错误的执法理念。我们的干部队伍虽然在不断地更新换代,但发挥导向、决策作用的仍然是资历比较老的同志,在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先入为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一些错误的理念,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愿望和冲动,但又不能理性地认识到要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就有可能放过一些坏人的辩证关系,容易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还是靠学习,领会法治精髓,学会理性思维,尊重客观事实,把握司法规律。近年来,我们确立了机关集体学习日,把党代会精神和人大、政法、检察工作报告列为年底年初集体学习的内容,把《检察工作文选》、《人民检察》、《检察日报》列为个人日常学习的内容,开展典型案例剖析、新诉讼法大讨论、执法理念大讨论。现在,干警“疑罪从无”、“人权保障”、“平等保护”、“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捕错判”等法治思维和理念得到了强化。 

  抓落实,转作风,重规范 

  法律在不断完善,制度在不断健全,监管在不断强化,考核评查常态进行,这对克服粗犷式执法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关键是抓落实、转作风。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规范执法活动。一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细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强调大家要深刻领会,准确掌握,认真贯彻执行。二是制定年度《部门职能与岗位职责规定》,厘清了部门职能,明确了岗位职责,界定了任务目标,规范了工作要求,使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要求得以及时贯彻落实。三是制定单项工作规定和制度,如诉讼权利告知,所有的诉讼权利告知由承办人提出,案管中心审查,法警专门送达;非法证据排除,提审犯罪嫌疑人必须听取其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必须讯问侦查活动中有无刑讯逼供行为,对非法证据一律排除;律师辩护制度,批捕、起诉必须落实律师会见,必须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并且附录在卷;人权保障机制,自侦案件审讯必须实行同步双录,不得超过12小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休息权、人格尊严等等,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防止因不规范执法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是制定年度《科学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对立案数、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抗诉等不进行刚性规定,对执法行为、执法质量进行刚性规定,保障规范执法落到实处。 

  抓诉求,强监督,改不足 

  畅通诉求渠道,强化诉讼监督,及时改进不足,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一是克服原来“忽视诉求、轻视诉求、压制诉求”的理念,全面畅通诉求渠道。立案、批捕、起诉前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供述和辩解,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积极与公安、法院进行协商,在机关、看守所、对外网络等场地设立诉求信箱,主动深入基层、单位、社区,广泛听取可能存在冤假错案的诉求。二是把强化自身诉讼监督放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等位置。夯实以案件管理网络为系统、案管中心为办事机构、检委会为决策机构的执法管理平台,建立委员定期学习、研讨制度,克服委员任职行政化、待遇化的倾向,强化委员发表意见的职责,提高委员决策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明确案管中心督促落实检委会决策和监督的责任,切实发挥好案管中心对执法活动全面、全程、动态的监督功能,将涉及人身自由、公私财务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统一管制,常态开展执法质量考核,督促干警忠诚履职,规范执法。三是及时处理诉求。凡是收到司法方面的诉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纠正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问题,做到不应付、不推诿、不拖延、不留尾巴,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者系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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